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会名称:本会定名为燕京理工学院校友会。第二条 本会性质:燕京理工学院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、全国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宗旨:整合资源,创造价值,加强联系,增进友谊与合作,践行命运共同体意识,促进母校的建设与发展。
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监督管理。
第六条 本会下设分院校友分会、区域校友分会、行业校友分会。
第七条 本会会址: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经济开发区迎宾北路45号燕京理工学院内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八条 燕京理工学院校友会的业务范围:(一)加强母校和校友间、校友和校友之间的联系与合作;
(二)促进校友为母校建设发展作贡献;
(三)开展校友科技合作、文化交流和联系活动;
(四)统筹整合资源,协同分会开展工作;
(五)汇集校友力量,积极筹建校友会基金;
(六)积极参与其他有利于祖国、有益于社会、有助于母校、有助于校友的各项事业和活动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九条 本会采取会员制。第十条 本会的会员,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章程;
(二)燕京理工学院校友。
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均属燕京理工学院校友:
(一)在燕京理工学院学习过的各种学历层次(包括在校生、毕业生、结业生、肄业生、职业教育学生、各类交换生、预科生等);
(二)在燕京理工学院任教、任职过的教职工、名誉教授、客座教授、兼职教授、访问学者及校董事会董事及其他兼职人员等。
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并填写登记表;
(二)通过校友会或各地校友分会审查同意后,即成为本会会员。
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
(一)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二)有权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有权向校友会或分会提出对母校的改革和发展的建议或意见;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可申请母校学历提升等相关教育服务项目,可享受相关项目规定的优惠政策;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:
(一)遵守校友会章程,积极维护母校的声誉;
(二)执行校友会决议并努力开展工作;
(三)维护校友间的团结合作,促进校友之间的沟通交流;
(四)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并完成交办的工作;
(五)及时更新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会员信息;
(六)协助本会筹集资金。
第十五条 对违背本会章程、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,由秘书处提出建议方案,报校友会讨论给予相应处理,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六条 校友会设会长1名,主要负责指导并监督本会工作。执行会长1名,主要负责沟通、协调资源和统筹规划并支持秘书处开展工作。副会长若干名,主要负责各地校友分会工作的开展。第十七条 校友会下设秘书处,其中秘书长1人,副秘书长1人。主要负责日常执行校友会与校友有关的建设、服务性工作。现由燕京理工学院就业指导与校企合作中心承担该职责。
第十八条 本会设校友会秘书处,作为日常办事机构,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,其任务是:
1、制定并统筹各分会制定校友会年度工作规划;
2、组织落实并支持各分会开展各项工作;
3、协调校内资源,做好校友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与落实;
4、协调处理一切与校友相关的日常事务。
第十九条 校友会会长、执行会长由燕京理工学院相关领导担任。副会长由部分优秀校友担任(各分会推荐或提名产生)。各分会会长由校友推荐、投票或自荐三种形式,经校友会核准后产生。
第二十条 校友会每届任期为5年,会长、执行会长一般任期不能超过两届。
第二十一条 校友会每年应召开一次会员代表会议,研究重大问题或决定重大事项。
第五章 经费管理
第二十二条 本会建立校友会基金,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经费管理;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学校拨款;
(二)校友的自愿资助或捐赠;
(三)燕京理工学院或其他团体及个人的资助;
(四)业务活动收入;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四条 各地校友会应根据自身情况,通过合法途径,自筹资金开展活动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,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,社会捐赠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燕京理工学院校友会。第二十八条 各分会参照本章程执行。